乐平市人民医院医职员工投诉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医职员工合法权益,维护医院声誉,监督各规章制度有效执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职员工。
第三条 医职员工投诉遵循逐级投诉的原则,即首先向被投诉人的科室进行投诉。
第四条 投诉应尊重事实,若因打击、报复等目的而捏造事实进行投诉,一经查实则从重处分。
第五条 接受投诉者应在3日内予以反馈,特殊事件投诉在7日内反馈。
第六条 医职员工若对处理意见不满意或没有得到反馈,可向分管院长投诉,直至向院长、书记投诉。
第七条 投诉内容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,即:
1、上级处理事情不公,滥用职权。
2、科室间因协作而发生不作为,影响工作。
3、损害医院利益,蒙骗医院,徇私舞弊。
4、偷盗医院财产及包庇偷盗行为。
5、其它。
第八条 如有第七条第3、4款行为者,为保护医职员工免受打击、报复,可直接投诉到医院领导。
第九条 医院领导接到投诉后,应尽快组织调查,明确事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条 医院领导应注意为投诉者保密。